刘云峰 发表于 2010-7-9 18:46:05

刘律师观点之-----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地位,自主选择配偶,而非被动地被人决定的权利。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他人在婚姻问题上的选择进行干涉。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包括是否结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在法律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和《婚姻法》第2条及第3条分别规定了婚姻自由和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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