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投诉指南
为便于市民对环境问题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环境噪声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主体公告如下:一、环保部门的职责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1、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2、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噪声污染。
(二)工业固定源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一)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的行为。
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集会使用音响器材的行为。
3、家庭室内使用乐器、电器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
4、住宅楼竣工交付使用后进行室内装修扰民的行为。
5、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
6、偶尔性强烈噪声污染。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户县环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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