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飞论家暴:英国历史上普通法赋予丈夫惩罚妻子特权--“拇指法则”--允许用不超过拇指
法不入家门,悲剧几时休?——台湾邓如雯“杀夫案”省思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俞 飞
纵观家暴问题,不分古今中外,可谓由来已久,无代无之。东方国家,虽一脚迈入现代社会,却囿于“法不入家门”迷思,对层出不穷的家暴问题,多以“家务事”一语匆匆代过,且美其名曰:尊重私人领域的隐私权。
君不见,东方社会警方、检方、法官,遇上嘤嘤求救的家暴受害人,多秉承“清官难断家务事”思维,双手一摊,爱莫能助。坊间苛责被害者,纵容加害人的杂音,格外刺耳。社会共犯结构下,被害人噤若寒蝉,不敢站出来求救控诉,加害者愈发嚣张,横行无忌。
1994年,美国爆发轰动一时的“罗蕾娜阉夫案”,妻子无罪释放,国际媒体争相跟进。恰在此时,我国台湾地区发生“邓如雯杀夫案”,不堪家暴的妻子,杀夫自卫,却进入司法程序,等待严惩。
两相对比,何其不公?台湾舆论大哗,激起前所未有的一股讨论“家暴问题”热潮,满城风雨。滔滔民意势不可挡,加上女权组织大力声援,司法最终从善如流。一起杀夫案,以柳暗花明大结局落幕,反家暴立法曙光乍现,应运而生。
(一)
且看“中央社”对“杀夫案”的报导。1993年,22岁的邓如雯,因无法忍受老公林阿棋长期凌虐,趁夫熟睡时,持刀将夫杀害致死。邓氏十六岁时,就被大她二十二岁的恶棍林阿棋强暴怀孕,被迫同他结婚。婚后六年,无时不在恐吓殴打中度日。丈夫不仅对她凌虐,也对两个孩子加以虐待。令人发指的是,邓氏妹妹也惨遭强暴。
故事还要从头讲起,邓如雯母亲平日以经营槟榔生意维生,结识客户林阿棋,发生关系长达一年。身为林家么子的阿棋,父母溺爱,少时交上狐朋狗友,结伙作流氓,动辄逞凶斗狠。后被列入流氓名单,管训二年。此后经营葬仪社,同时出任民进党街头运动部主任。
林阿棋个性暴躁,且有杀人前科,邓母后欲分手,林某岂肯罢休,闯入邓家,砸毁家具,毒打邓父。邓家报警,警方拘捕林阿棋。不旋踵,即由时任台湾地区民意代表,具律师身份的陈水扁、谢长廷,出面保释。林阿棋更加肆无忌惮,多次前往邓家闹事,警方迭遭民意代表施压,不愿受理邓家报案。林变本加厉,竟拿硫酸泼洒邓母,导致右眼失明住院。
林某假装探视,见少女邓如雯颇具姿色,且年幼可欺,佯装送她回家,邓女父母不敢拒绝。在家中,林男伸出魔爪,强暴邓女。事后律师谢长廷从中协调,最后竟以女方已被强制性交,不如委曲求全,撤回告诉,嫁给男方,一床锦被遮盖(斯时台湾地区强制性交罪,尚属告诉乃论)。为了保全邓家名声及家人安全,如雯万般无奈,被迫与其结婚。
婚后六年,林阿棋打骂不断,如雯离家多次,林竟要邓妹妹“妹代姊职”。为寻开心,林某每每强迫少妻,参加狐朋狗友聚会,当众羞辱调戏。悲愤莫名的如雯,多次逃回娘家,林某一路追杀,殴打岳父母、强暴其妹,又抓回如雯继续毒打。
虎毒不食子,林阿棋狗彘不如,甚至将一对幼小子女,丢入洗衣机搅拌取乐。如雯苦苦哀求,愿以身代,老公这才悻悻放手,改对妻子继续施暴。疯狂至此,人神共愤!
最可怜,长期遭受家暴的弱女子邓如雯,一度想向社会局求助,但友人告诉她,法不入家门,公家不会受理这种事情。法律碍难提供保护,加上恶老公身后,还有民意代表撑腰袒护,邓如雯不得不打消念头,自求多福……
(二)
不难看出,传统贞操观念作祟,少女邓如雯遭强暴,忍气吞声,不敢起诉。反而在强奸犯威吓,地方人士“协调”,家人“劝说”下,被迫嫁给加害者。婚后林恶习不改,邓长期受虐,求救无门,终于杀夫。
邓如雯杀夫案,绝对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起。按照传统中国法律,女性杀死配偶,判处凌迟;若是相反,夫杀妻,丈夫受到的最高处罚不过为绞刑,而非凌迟。
犹记得,1970年,台湾女作家李昂出版小说《杀夫》,轰动一时。小说改写自抗战期间,轰动上海滩的“詹周氏杀夫”社会新闻。
“大凡杀夫案,总是奸中有奸。”奇的是:詹周氏这桩案子是确确实实没有奸夫的。屠夫丈夫,强迫信佛的詹周氏,看他杀猪,从不杀生的詹周氏,吓得闭住眼睛。但丈夫不放过她,把妻子当作取乐施虐工具。饱受摧残的詹周氏,后趁丈夫熟睡,把他斩成8块。案发后,詹周氏被判死刑。未到枪毙日,抗战胜利大赦,詹周氏释放出狱。
小说《杀夫》中,屠夫陈江水长期对妻子林市性暴力压迫,邻居亲人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当妻子在精神恍惚、忍无可忍之中,杀了恶夫,却被判决枪毙,还要顺应所谓社会舆论、民俗国情,送入大牢之前,特意绑在送货卡车上,八名刑警监押,一人打锣游街。
寄望游街,可使有心人士出力挽救日益低落的妇德。如此羞辱,以儆效尤云云。评论家一针见血指出:“示众”无疑象征着女性被逐出历史,连同她们对历史发言的权利,也一道被驱逐了。
小说家李昂得风气之先,从真实生活中,获得灵感,寻找出具有时代意义的小说题材。透过细致入微的笔触,读者看到一个传统中国女性,如何受到丈夫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女主人公林市为了生存,在兽性血腥的夫权统治下,辗转挣扎。最终,不堪忍受丈夫虐待和凌辱的她,向丈夫举起屠刀。
北大金克木先生把这篇小说和《祝福》对比,得出了一个中国妇女进化论。那就是祥林嫂面对自己的命运,只能寄托于“捐门槛”,而林市却拿起了杀猪刀来反抗。当时少有人使用“家庭暴力”一词,来描述女主人公的不幸遭遇。但是这部小说,从此开启想象空间,对于社会制度之深刻影响,远超世人想象。
(三)
弱女子邓如雯命运坎坷,万无可忍之际,奋起反抗。此案折射长久忍受婚姻暴力,苦无出路的女性真实困境,更在父权社会,投下一枚巨型震撼弹!
依据台湾地区刑法,犯下故意杀人罪的被告,可判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殿堂之上的衮衮诸公,长期对家暴“装聋作哑”,视若无睹。
台湾妇女团体拍案而起,为22岁的苦命女子邓如雯奔走请命。女律师王如玄,自愿出任刑事辩护律师,同时在民事案件作诉讼代理人,争取一双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女权组织、律师、法学家密集动员,成功打动人心,极力争取法院从轻判决。至于子女监护权之争,各方庭外和解,母亲入监后,小孩暂归外公外婆监护,待其出狱。
终审本案的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咬文嚼字,并未接受律师提出的正当防卫、心神丧失、当场激于义愤杀人等辩护理由。但法官衡情论理,破天荒因邓如雯自首,再加上案发当时“精神耗弱”的精神医学鉴定报告,改科三年徒刑。可惜的是,对邓氏的处境是否为家暴受害者,她受到的暴力如何加以评价,男性法官不置一词。判决一出,见仁见智,争议不断。
刑法巨擘黄荣坚感慨:“现在法院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已经明白表示,被告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被容许的。法院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讯息是:当一个人碰到这样的事情,只有两条路可以走,第一条路是认命,第二条路是用杀人以外的方法来解决。当然一个国家,以其所拥有的资源,法律无权叫人民对于这样的事情要认命。
如果不是杀人,邓如雯及其家人先前所一直遭受的暴力威胁要怎么办?法官说:循法律途径解决。对此,我们要问的是,是不是有人可以说得出来,到底邓如雯这一个女生,要如何循法律途径来解决?是到法院去告离婚、告强奸或告伤害,就会把问题解决的?法律总是要给人一条路走的,而且给的必须是一条属于人走的路。如果我们不认为邓如雯有认命的义务。”
一年后,邓如雯提前假释出狱,母子团聚。本案落下帷幕。但“杀夫案”了犹未了,引爆台湾社会对家暴问题,展开热烈讨论,直接催生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
(四)
历史上,英国普通法赋予丈夫惩罚妻子特权,俗称“拇指法则”(the rule of thumb),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其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其妻。家是男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私两分,国法自然也不能进入家庭。殴妻只是家务事,不须公权力介入。
上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女权主义兴起,妇女团体大声疾呼,关注家暴问题,致力救援受虐妇女。各国纷纷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救援受害者,强制警方介入、专业人士强制报告、对施暴者予以逮捕、惩处及强制治疗。
“杀夫案”落幕,台湾女性意识大觉醒,妇女团体、学者、律师,联手推动法律变革。在一波波立法修法过程中,台湾地区社会力雷霆万钧,挑战父权制司法体系。
时代潮流激荡,风云际会,压抑多年的台湾女性不平则鸣,振聋发聩。异议之声,犹如石破天惊,回响,回荡、酝酿、累积能量。1996年,全台妇女大联合,发出怒吼,掀起“一二二一,女权火,照夜路”夜间大游行,达至顶点。
民间团体密集游说立法委员,组织“婆婆妈妈立法游说团”,期待立法者见贤思齐,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护女性人身安全。妇女新知基金会将美英香港反家暴法规,翻译整理,再由现代妇女基金会与女法官协会联袂,参考美国模范反家暴法案,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相关法规,草拟而成。
在多位女性立法委员极力动员争取下,1998年5月28日,台湾地区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授权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之事实及必要者,核发“保护令”。次年新法正式生效实施,掀开台湾妇女运动史新的一页。这份亮眼的成绩单,令人激赏。
此后,台湾“内政部”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下设综合规划组、保护扶助组、教育辅导组及暴力防治组;各县市跟进设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结合医护、社工、警察与行政人员任务编组。“卫生部”公告《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规定必须进行强制处遇治疗的加害人之认定,系法院受理被害人提出保护令后,由法院评估加害人身心状况而定,治疗费用自付。若拒不接受治疗,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条,视为“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实施近十二年,虽然仍有不少问题,但已打破传统政府部门各自为政之官僚心态,携手合作,织密法网,共同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法院、检察署逐步设置单面镜、指认墙、双向电视系统、温馨谈话室及安全通道,以保护受害者。地方法院如今多与民间妇女团体合作,于各法院联合服务中心,设立“家庭暴力咨询窗口”,以保障被害人。各医疗院所亦设立急症服务,并设有全台113家暴专线。
值得一提的是,全程参与立法,无役不与的王如玄律师,曾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她恳切表示:“大陆的法律规定从条文上来看,其实走得比台湾快,女人撑起半边天。”
传统社会,夫殴妻,视为天经地义,是丈夫的合法权利。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理念深入人心。夫殴妻,一举翻转为“家庭暴力”。家暴零容忍理念,深入人心,司法断断不能纵容庇护施暴者。
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企盼全国人大,早日通过一部全面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彻底打破“法不入家门”迷思,勿让家暴再相袭,为那些忍泣吞声、绝望无助的家暴受害人,撑起一片天!
人民法院报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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