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穷尽了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化解公司僵局要求解散公司被驳回
股份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未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朱新朝 陈敏霞)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上诉人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2003年7月,成都当地有四家法人股东成立一连锁管理公司,且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分别持有股份比例为20%、9%、20%、51%。新成立的连锁公司主要从事网吧经营业务,拥有4家直营分店。
2007年10月,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占51%股份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金融诈骗、抽逃出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至今所涉刑事诉讼尚未终结。从当年9月14日至今,连锁公司就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目前已连年亏损,故前两家分别占20%、9%股份的信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新成立的连锁公司。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案中被告连锁公司虽然连年亏损,但原告方对连锁公司是否存在无法弥补的解散事由,即已穷尽一切方式都未能解决,非经解散公司无以平衡各方利益,却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二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
人民法院报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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