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0-6-29 18:09:10

交强险交费即生效之新闻案例


车辆投保1小时就出事,谁“埋单”

法院:交强险出单即生效


   交强险刚上一小时,投保的车辆便发生了车祸,致两人死亡。保险公司以保险行业惯例“保期从次日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这起交强险合同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2008年6月18日,南阳市一货运公司在市区某财险公司为自己的几辆货车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当天下午3时左右,财险公司收取了货运公司的交强险保费,并给货运公司出具了收费收据和格式保单。当天下午4时许,货运公司投保的其中一辆货车由符某驾驶外出送货,当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南阳至襄樊段时被追尾,后车驾驶人陈某及乘坐人董某死亡。经南阳高速交警部门认定,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符某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事故处理完后,符某所在的货运公司拿着相关手续找财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按公司内部规定,保单生效时间应该是次日零时,遭遇拒赔。为此,货运公司将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险公司在保险单上书写的保险延期生效时间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合同应以货运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财险公司应该对货运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下发之后财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李 涛 蒋 娜)20100628

杨东峰 发表于 2010-6-29 18:10:4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杨东峰 发表于 2010-6-29 18:18:08

回复 2# 杨东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79号
颁布时间:2010-3-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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