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份文件,竟然七处违法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办发〔2011〕208号),该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户县允许150辆电动三轮车在城区营运。我作为一名普通群众,竟然发现户县人民政府该文件有七处违法。难道户县这么大的县真没人才?一、涉嫌乱收费。《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办发〔2011〕208号)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运三轮车安全基金制度。(一)安全基金由客运三轮车经营户缴纳。”的规定,违反了《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政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无权设立或者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核定或者变更收费标准。”的规定,属于越权发文。
二、允许三轮车载客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经常化组织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要求。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的规定。
五、明知不安全(《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因三轮车载客具有危险性,故不提倡市民乘坐),仍然允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六、违反制作车辆牌照。制作“户8T”电动车牌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的规定。
七、违法出台政府规章,涉嫌违宪。《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许多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依法治国,政府要带头。政府如此,要老百姓守法,可能吗?
建议市政府撤销《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或由户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户县城区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以挽回不良影
{:8_425:} 请不要给县政府讲什么是法,县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都是懂法的. 不就是个聚众敛财嘛,法是官定,咋说咋有理。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3-1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不要给县政府讲什么是法,县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都是懂法的.
你说错了 你看户县非法十大新闻事件,知名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都不懂法。 楼主水平高啊! 楼主,你的帖子好精彩!户县的法,谁说了算啊!如果户县的这一行动违反了楼主所提说的法规,那么就等于户县有很多法盲!呵呵呵! 建议置顶 讲得好 法是什么,法是人定的,政府就是法,我就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