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市政处行政执法依据到底有没有用?
本帖最后由 溪水止流 于 2012-2-15 10:31 编辑户县市政处行政执法依据到底有没有用?乱停、乱摆、乱放到底是谁说了算?条款拿出来是不是唬弄人民群众的呢?户县市政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7)《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条。二、行政执法依据1、关于颁发《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 陕建城发59号
2、陕西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 陕建城发558号
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3.01三、行政许可(一)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许可
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标志、商业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应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道路占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挖掘城市道路,架设干线,埋设管线等许可
法律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三)接修排水管道许可
法律依据:
1、《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的管位、走向、管径和高程进行设计,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需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连接修复费用。四、行政处罚:影响、破坏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道路占用费,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3、《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路面修复费的三至五倍赔偿。
4、《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五、行政征收:(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依据:《关于颁发〈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城发〔1995〕59号)
标准:见附表1、2
(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依据:《陕西省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陕建城发〔1993〕558号)
标准:按排水费征收计量,以排水单位的实测污、废水排放量为准;实测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按单位用水量的85%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行业,可按扣除产品用水量后的85%计征。排水费征收标准为每吨0.08~0.16元。
附表1:各类占道收费标准单位:元/㎡/天
类 别
路 类
收费标准
车行道
人行道
空地路
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
次干道
背街小巷
2.10
1.60
1.10
0.80
0.60
0.50
0.60
0.50
0.20
建筑堆物占道
主干道
次干道
背街小巷
0.50
0.40
0.30
机动车辆占道
主干道
次干道
背街小巷
1.50
1.00
0.80
0.80
0.50
0.40
0.70
0.10
0.30
非机动车辆占道
主干道
次干道
背街小巷
0.20
0.08
0.05
备注:西安市(不含市辖县)按本标准征收。宝鸡、咸阳、铜川市(均不含市辖县)按本标准的80%征收。
渭南、汉中、安康、商州、延安、榆林、韩城、华阴、兴平市按本标准的60%征收。
其他县城及独立工矿区按本标准的40%征收。附表, 2: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单位:元/㎡
道路种类
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方
砖路面
高级沥青路面
次高级沥青路
面
沙石级配路面
土路
侧石
履带车压损路面
回填土 元/m3
回填沙石混合料 元/ m3
土方
清运 元/ m3
取费
标准
280
220
220
180
80
60
100
80
116
249
30
建成周期系数
一年内:5 二年内:4 三年内:3 四年内:2 五年内:1
说明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周期系数
{:soso_e181:}{:soso_e18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