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1-12-23 08:59:03

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1991年) (12月23日)

    1992年12月4日,北京芳草地日坛北路,朝阳区人民法院门
前。
    一场讼案刚刚息诉。
    原告倪培璐、王颖走出法院朝众人欣然一笑:“我们胜了,
我们讨回了公道。”
    几分钟前,在法院主楼210室,被告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
代表,向两位姑娘表示歉意,并当场支付经济补偿2000元。
    这是我国大陆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原告是20岁的倪培璐,
21岁的王颖。
    为什么两个小姑娘不惜奋争11个月,非要让商界大享低头认
错呢?
    她们的起诉状是这样写的:去年12月23日,我们在惠康超级
市场买东西,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被两位服务员拦住,盘问我们
拿没拿别的东西,我们说没有,并打开包给他们看。他们不听我
们的解释,反复逼问:“拿没拿?”我们屈辱地回答了十多遍:
“没拿!”可他们还是把我们像押犯人一样推进了一间仓库里,
我们孤立无援,小倪一边流泪诉说我们的清白,一边接受他们的
检查。他们发现我们是无辜的,才道歉:“对不起,你们可以走
了。”见小倪流泪,一位服务员竟说:“别这样嘛,这无非是一
个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点伤害嘛。”
    店方不加尊重的东西,偏偏是两位姑娘格外珍视的东西。这
一次,店方碰到的偏偏不是他们十分熟悉的忍气吞声者。
    她俩决意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查看了法律条文之后,她俩
得知,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
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热心人向她俩提供了法律常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
查人员和有关保卫人员,才能依法行使检查权,至于搜查权,只
有侦查人员在具备法定手续之后方可进行。
    惠康超级市场入口处、收款台上都赫然写着“本公司保留在
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
    尽管如此,姑娘们深信自己胜券在握。
    巩沙律师闻知此事,匆匆赶来明确表示:要帮姑娘讨回公
道。
    于是,一张诉状将惠康置于被告席上。
    原告陈述、指控、追问,力求胜诉;被告解释、申辩、致
歉,执意求和。
    惠康顶头上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代表坦诚说出:“我
们愿意向被委屈的顾客表示我们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她们的谅
解。”此后,紧张态势趋向缓和。
    朝阳区法院副院长杨承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章第85条,
居间斡旋将近半年,终于调解成功。
    有人兴奋地断言:“这是中国消费者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
成功范例。这对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乃至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一
件好事。”

落雪 发表于 2011-12-23 1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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