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咸阳市秦都区赵某起诉到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起诉到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赵某的儿子经人介绍到陕西某公司在户县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到工地五、六天,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1年8月15日晚受公司工地负责人指派和另一名工友去县城给工地买水,工友骑摩托车带着赵某的儿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的儿子死亡。2011年9月中旬,赵某委托代理人向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表》,附上相关材料。户县人社局审查了材料,口头通知补材料。补齐材料后,2011年9月30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1年10月中旬户县人社局又口头通知补材料,赵某补齐了材料。可到11月3日,户县人社局又叫补正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书。赵某认为自己材料已经有四个人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劳动关系,无需补正,坚持要求户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户县人社局没有受理,2011年12月8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赵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赵某不服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认为户县人社局说法错误,行为违法,2011年12月9日向户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户县人社局的通知书,判令对自己申请作出受理的具体行为。 事实劳动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证人证言能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必须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认定是否是工伤,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据了解,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发生工伤,必须确认了劳动关系,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还可能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才能得到一个生效判决,时间长,费神费力,落实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职工而言,就只是一个遥远的期待。 20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认定除了填写《工伤认定表》,还要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认识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没用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必须是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书。证人证言就是除了书面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户县人社局的解释并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行政部门既然有职权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要求通过仲裁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当然就没有必要了。 目前,户县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赵某的起诉还没有作出决定。户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起诉的判决必将对以后没有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人们拭目以待。 拭目以待!! 支持赵某!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是用人单位的“保护伞”,根本不是广大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法律后盾,有好多因工受伤的苦工都被推出了门外,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希望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本帖最后由 神剑利刃 于 2011-12-10 09:08 编辑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重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1-12-10 09:18 编辑
关于我县工伤认定程序所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工伤认定办法》,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2003年《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为,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旧办法规定基本相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
法律、法规大力提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从规定条文看对劳动者极为便利,简单易行,但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执行者却人为地提高了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的门槛,往往把受伤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使他们不能真正受到法律保护,他们应享受的合法利益遭到严重损害,为了践行司法为民,心系民生,下边我举几例说明:
(一)执法生搬硬套,适用条件机械。
例一,伤者郑某,是某纸箱厂机修工,工作中不慎切掉食指,用人单位业主积极送其到医院治疗痊愈后出院。因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故申请工伤认定时,受理部门要求提供受伤时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三人的证明,并要求证明材料上捺证明人指印,再附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郑某找了三个证人,开始写了材料,但当要求其捺指印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那三位证人犹豫了,提出要请示厂老板,经电话请示后老板同意其出证明材料,但他们还是心有余悸,要求必须老板当面同意才能作证,最后还是回避不愿作证。无奈,郑某找到厂老板,厂老板倒是明智之人,同意鉴定并在工伤申请表上盖了公章,可到了受理部门,仍认为必须有三个在场证人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郑某申请认定工伤仍然不被受理,经过几个月,郑某还徘徊在社会保障局的大门外。(注:厂方盖了公章同意鉴定,还要什么证人?这是刁难受伤的劳动者。)
(二)老板精心设计,合谋骗取合疗。
例二,劳动者严某,在某汽修厂修车时铁砂击穿左眼,开始厂老板积极出钱为其治疗,后老板提出让严某自述是在家干活时不慎伤了左眼,写在病历中,企图达到在农村合疗中报销部分药费的目的,因严某不同意,厂老板就停付医疗费。严某咨询律师想作工伤认定,律师按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条件作了说明,严某为难了,因为当时在现场的其他人只有老板娘和另一名工人在场,老板娘不作证,剩下一个人明显不够保障局规定的证明条件。更重要的是,若骗保成功,老板则有理由否认工伤,到时候劳苦伤者有口难辩。最后只得和老板签订私了赔偿协议,放弃了几万元应得损失。(注:如果主管工作人员走出机关,进入伤者单位调查,一切问题即可解决。)
(三)老板有钱有势,工友不敢作证。
例三,有位号称九千万富翁的老板,他有一个大机械制造厂,多年来未见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是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吗?非也!一名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道出了其中原委。这位伤者,听到律师介绍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申请条件,连连摇头说:“办不到,人家有钱有势,谁敢作证明,捺指印,提供身份证?怪不得我们厂几位受伤者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有的伤者跛脚行走还在厂里干活,我也算了,不申请工伤认定了,自认倒霉吧!”作为律师,我遇到许多劳动中受伤者,听到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望而却步,他们被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门之外。(注:如果劳动保障部门能根据伤者提供的线索,帮助他取证,他内心是非常感激政府的。)
(四)伤者劳燕分飞,皮球踢去踢回。例四,有许多法院认为应当先经过仲裁程序的案件,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立案又不出据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让当事人在法院与仲裁部门之间来回奔波,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方法,我有这几点建议:
一、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同情受伤劳动者的慈善心理,不但没有严格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 办事,反面抬高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门槛。按法律规定,只要伤者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就行,无须苛刻要求提供在场的证人,试想,在场工人能有几人不顾个人利益?不惧怕老板?不怕丢掉工作?
二、如果我们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同情心理,出于保护受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完全可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走出机关,进入有关单位和现场,询问老板谁出钱为伤者治疗,查看工资档案等材料,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人了解情况,制作录音,完全可找到存在劳动关系和发生工伤的第一手材料,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中的伤者难于提供证据之苦,从而完成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三、劳动仲裁机构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凭此通知即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就可减少当事人奔波之劳累。
四、社会保障局如能把劳动监察大队和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合署办公,増加工作人员并加大执法服务力度,就能够解决工伤认定难的问题。
只要作到上述四点,受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能真正成为广大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和劳动法律的保障局,成为全市乃至全省的先进榜样。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牛了! 结果,期待结果。。 谁替劳动人民说话?? 道理到底在哪边呢?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