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过错与因果关系鉴定之新闻案例
眼部美容致失明 患者获赔15万倪建军 陕西汉中青年男子黄伟在汉中市人民医院做完眼睑美容矫正手术后右眼失明,汉中市医学会鉴定后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日前,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美容纠纷案尘埃落定:汉中市人民医院被判赔偿黄伟15.35万元。 2008年1月,自幼患“先天性双眼睑下垂”症的黄伟到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准备进行矫正手术治疗。主治医师称,医院要从延安请专家替他做手术,每只眼睛需另外收500元钱,黄伟按照医生的要求给了1000元现金。医院首先为黄伟左眼做了手术,据黄伟讲,在几天后右眼手术前,主治医师再次向他要1500元,黄伟因家庭困难没有给这笔费用。1月21日,黄伟眼睑拆线后,右眼充血疼痛,什么也看不见。此后几天,医院以黄伟眼睛不能使用抗菌消炎药为由停药5天。无奈之下,黄伟和父亲要求出院,到汉中和西安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但右眼彻底失明。 2008年10月,黄伟和父亲就这桩医疗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汉中市人民医院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50万元。后经汉中市医学会鉴定,认为黄伟右眼失明是手术后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认定黄伟右眼角膜白斑,为6级伤残。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则认为,汉中市人民医院对黄伟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与右眼失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1年1月,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汉中市人民医院赔偿黄伟因病造成的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5.64万元。 黄伟不服,提起上诉。 汉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伟术后出现右眼暴露性角膜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对患者病情检查、会诊、观察不及时,具有一定过错。但患者病情尚未恢复却要求出院,且出院后未做正规治疗,贻误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右眼角白斑形成致右眼失明,其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近日,法院终审判令汉中市人民医院赔偿黄伟各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35万元。 检察日报20111019 {:soso_e181:}{: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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