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1-10-29 13:16:16

夫妻双方赠与子女财产单方不能撤销之新闻案例

离婚时夫妻约定将房子赠与儿子,却多年未过户。法庭上,母亲同意过户,父亲反悔——房子还是儿子的杨维松     林子峰没想到,离婚五年后,儿子将他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法庭上,老林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两审法院均判决不得撤销。     儿子告老子     五年前,林子峰与冯丽娜协议离婚,约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儿子林辰伟后多次找父亲要求房屋过户,但父亲却一再搪塞。2011年3月,林辰伟一怒之下将父母告到江苏省溧阳市法院,要求判令父母把所赠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儿子起诉,在妈妈意料之中,作为父亲的林子峰则既愕然又生气。4月13日,法庭公开审理,林子峰当庭反悔当年赠与房屋的行为。林子峰说,儿子缺乏上进心,又不尊重他,他决定撤销赠与,要求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作为母亲,冯丽娜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她表示,当年把房屋赠给儿子是他们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不将房屋赠与儿子,她当时不会同意离婚。     这是怎么回事?     20多年前,林子峰与冯丽娜结为夫妻,后来反目。2006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载明:“房屋产权归儿子林辰伟,现归女方管理,房屋出租费在女方没有配偶前归女方所有;家中两辆运输车归男方所有。”     5年过去了,房子还没有过户到林辰伟名下,他心里不踏实。林辰伟找母亲商量,母亲说同意过户。可林辰伟多次找父亲,父亲一推再推:“我是你老爸,难道你不相信我?过户和不过户咱俩都是亲爷俩,能有问题吗?”     离婚协议,不许部分反悔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允许部分反悔撤销,且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达成一致。因此,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原告,赠与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4月13日,法院判决林子峰、冯丽娜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林子峰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林子峰称,他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但赠与的房屋一直由他使用,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撤销赠与是合法的;离婚协议的约束力只针对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离婚协议对房屋处分本身也违反公平正义。“我和前妻还有一个女儿,离婚时几乎将所有财产赠与儿子,违反了道德义务。”     常州中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恰恰是“为了履行基于亲情等道德上的义务”,从这一角度看,双方的赠与仍然具有不可撤销性。林子峰与冯丽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综合考虑儿子和女儿利益后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而非林子峰的单方赠与行为,因此林子峰请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近日,常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检察日报20111019

老玩童 发表于 2011-10-29 13: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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