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土地证后审批撤销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之新闻案例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10-17 12:51 编辑先办证后审批程序违法败诉河南一县政府15年前颁发的土地证被撤销曾庆朝 周春合 15年前,河南省方城县政府为居民办理土地证时,先办证,后审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0月9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县政府败诉,判决撤销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案件缘于方城县城关镇新华街居委会与居民张继德因相邻的土地发生争议。1996年1月,张继德填写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县政府当即派员对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但东邻无人签字,调查表中也未附契约。三个月后,县政府在未下发通告又未下发办证公告的情况下,为张继德签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东至新华街空地”。而在一年后,县政府才为张继德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1997年7月,县政府给张家送达了所办的土地证,新华居委会得知后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07年2月向南阳市政府申请复议。 南阳市政府长达两年未作出复议决定。2010年7月,新华街居委会将县政府及第三人张继德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县政府为张继德颁发的土地证。 2011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在为张继德办理土地证时“先办证,后审批”,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张继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张继德辩称争议的土地为宅基地,已在此居住三十多年,且建成自有房居住,多年来无人提出任何异议,请求驳回新华街居委会的诉讼请求。“虽然颁发土地证的程序有瑕疵,但不能否定长期使用这宗地的事实,不能因微小瑕疵而否认并撤销土地证。” 县政府也称,新华街居委会至今也拿不出该宗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一审法院仅凭地籍调查中的标识认定权属归新华街居委会理由不充分。1995年全县开始地籍调查,实际办证过程中是按片公告统一办证,集中完善地籍资料,资料齐全后,统一审批,这种客观事实造成填证时间在先、实际发证时间在审批完后,有当事人的实际签字时间在卷可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政府颁证行为。 新华街居委会则反驳,政府为张继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不明,基本事实不清,登记面积与土地证附图面积不一致,说明政府在颁证时认定面积不准确,请求维持原判。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继德虽然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但没能向法庭提供依法使用的重要证据,而颁证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日报 20111012 {:7_396:}{:7_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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