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民政局与我家二三事!
户县民政局1992年听信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领导谗言,于1992年控诉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厂长曹志杰挪用公款。1995年被户县人民法院受理,1995年判处曹志杰挪用公款成立,随即由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提议,户县民政局领导点头,强制开除曹志杰党籍厂籍,曹志杰不服判决,上访申诉,2005年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户县法院判决,裁定曹志杰无罪!曹志杰于2010年上诉至户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户县法院裁定不确立,曹志杰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和户县民政局赔偿事宜由两部门处理!而户县民政局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对曾经的错误不但不思悔改,反而继续上诉至高院,为维护其脸面而置公证于不顾!2011年8月,中院裁定户县民政局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户县民政局的举动,更让我对沉冤10余载的户县政府机构表示愤慨!户县民政局,错误的决策,引发了为自己遮羞的遮羞事件。我作为家事,我不得不撕去户县民政局的这块遮羞布!为公共公正呐喊! 2011年8月,中院裁定户县民政局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_372:} 2011年8月,中院裁定户县民政局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_372:} 户县法院2011年5月,裁决户县民政局会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要求退还曹志杰应得的1万余元。曹志杰觉得处理过于轻,于是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1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由户县民政局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承担补偿责任,应予补偿曹志杰人民币5万余元,而户县民政局持有异议,向高院提出申诉,这一事件,迫使本人不得不重新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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