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培教授模拟古典式理论版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一案“刑事判决书”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9-11 16:42 编辑为李昌奎案拟一份古典式“刑事判决书”
杨兴培 法律判决书,中国古代也称之为判词,是中国古代社会解决民间你争我斗、了断是非矛盾、实现定分止争的一种法律文书。 人类自从走出丛林结成社会关系以后,就存在着纷争、怨恨、仇杀等人间纠结,面对种种人间是非,人类要么各退一步自相和解于是海阔天空,要么诉至衙门请求官府了断是非于是臣服法则,要么刀枪出场奉行强盗逻辑于是鱼死网破。但在社会常态背景下解决内部矛盾的多种可选方法中,臣服既定法则诉至衙门请求官府了断应当说是较为理性的选择,也是人类社会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正因为作如此选择,于是官府乃至官吏们时时充当青天大老爷,为民解忧排难;于是就有了一份又一份定分止争的古代判词。 就一般意义而言,判词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和具备权威性的重要载体,也是如何说服涉及纷争当事人的劝解书、说理词和裁决令。因此如何让断案者断案用刑的过程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接受,写好每一份判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活动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无论西周时期在青铜鼎上用大篆书写的中国古代第一份判决书,还是西周中期的《尚书·吕刑》所载的:“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后所作的敬畏天威“其审克之”的记录,或者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法律效力的办案要义,都无不通过判词折射礼法相通、理法相容的独具特色的中国法律文化传承。特别是《尚书·吕刑》提到了“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翻译成今天的白话文就是:刑罚不一定要置人于死地,但受刑罚的人感到比生病还要痛苦。因此要用善良之辈而非不良之徒审理案件,这样才会公正合理。要学会从矛盾处考察供词,使不服的犯人也得服法。应当要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无误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要详细查实啊!要做到案件判定,使人们信服;即使改变判决,也要使人们信服。 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刑事判词也是一朵绚丽多彩的浪花。为人断案者,不但需要秉承良心,熟稔法律,机巧聪慧,而且也需要具有人文底蕴,通晓古今人事,善于表达所判意思。宋人洪迈曾对唐朝白居易的判词有语相赞:“读之愈多,使人不厌。”汉语博大精深趣味无穷,古代的断案判词多为刻板枯燥之语,但亦有语锋机巧令人忍俊不禁者;既有洋洋洒洒长篇大论者,如清朝康熙年间的《徐公谳词》、同治年间的《樊山判牍》中有的判词就有数千字之多;亦有言简意赅精练短巧者,如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想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断案,只判了一个字:“嫁!”一个判词的技巧如此精练,真是让人赞叹不已,赞赏不已,赞美不已。 在中国古代,一份好的判词还是一件珍贵的文学作品被人欣赏,流传后世。这种判词在强调依法行事的同时,又可以反映作者的人文底蕴,帮助说理更具透彻性。正像英美法系中,一份好的判决书所阐述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理论同样可以成为一个经典被人欣赏和尊重,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法律原则的渊源。 光阴荏苒,时序渐进,今天由于实用主义的国情使然和各种套路机械规格的硬性规定,使得现代许多判决书多有雷同,满篇充斥套语,以致有人戏谑:相当多的判词有时只要改变当事人的姓名即可通用。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有一些统一固定格式的约束作用,也有断案者自身独立意识的流失和缺位,还在于现代生活节奏的加速使得当代断案者往往人文底蕴积累明显不足和训练方式单一求同之使然。即使当前为整个社会关注的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一案,其判决书也就是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等通俗语言来描述,真可谓对严重犯罪的判词其用语几乎是千篇一律。 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其审判结果是相同的。但由于断案者对法律解读程度的深浅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差异,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取材轻重不一,个人的历史人文底蕴积累有别,思维表达的个人修养别致,这些内容如果都真实地反映在判决书当中,应当会有所表现,而现在却在一个统一的模式下全都被掩盖了。是幸事抑或不怎么幸?固非是一语而能言说。但历史判词文化的多元色彩就此大打折扣,当代优秀判决书的脱颖而出也变得极为艰难。 行文至此,笔者突然想到,李昌奎一案现已铁案如山,作为一个体现实体法内容的判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已成了一个“标杆”,为他案所借鉴吸收。但判决书作为一个描述形式来说,是否也只能如此单一和单薄,尚可探讨。在此笔者不揣陋识,对李昌奎一案通过古典式理论版的“刑事判决书”模拟,作一下古今交融的判词训练,以为在遵守大体格式规范的条件下,使当代判决书也有一个多元的学习和表现机会。 李昌奎案古典式理论版“刑事判决书”
今审得李昌奎奸杀少女、残杀幼童一案。 李昌奎者,云南昭通巧家县人士,年已廿九,身体健康,心神正常。 昌奎本与难者王家飞之家比邻而居,咫尺之近。两人虽非从小无猜,但也目睹彼此成长。嫩花一朵,家飞生于穷乡花也洁,天生丽质难自弃;恶草一根,昌奎傍于恶水草也蔓,恶已成性不自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雄性好逑。昌奎暗生怜香惜玉之情,托人说媒希结秦晋之好;家飞常怀光明磊落之意,拒绝提亲未想楚汉之仇。行得春风,不见夏雨,好事难成幡然生怨,于是昌奎已有嫉恨之意。淑女本善,不计恩仇,亲事难成邻居依旧,但是家飞却无防范之心。 西历二千又九年五月一十四日,昌奎之兄李氏昌国与家飞之母陈氏礼金为宅基琐事发生纠纷复起风波。此事本与昌奎毫无瓜葛之连,然昌奎闻讯,自蜀地西昌千里奔袭而归。名为化解争执之事,实觅寻仇报复之机。五月一十六日午时许,李昌奎途经王家飞伯父家门口时,恰与王家飞相遇。往时之情无复再起,今日怨恨正好可泄。于是乎欲加争相吵,何患无借口。昌奎自恃男性壮汉一个,先是与家飞发生扭打,继而将家飞猛掐致昏。本无深仇,殴打掐人已属恶行过头;如念旧情,幡然悔悟更当及时收手。然而李昌奎恶性发酵已有时日,一遇宣泄机会便如喷泉。光天化日之下,撕烂家飞衣裤,更行禽兽之举。花本自怯,难耐狂飙;柳本易折,怎禁骤雨?李昌奎果然恶人一个,了无半点人性;王家飞本为鲜花一朵,竟遭如此摧残。犹可惜者,劫后余生,窈窕女醒后本想起步跑开脱离险境复又遭李昌奎毒手;更可恨者,罪上加罪,不法徒随之变本加厉挥锄猛击王家飞头部致其死亡。然事不以此为止,李昌奎虺蜴为心,豺狼成性。家飞之弟家红常随姊旁,幼苗当须姐姐扶持。姐已死亡,弟无所归。李昌奎竟然既杀其姐,复起杀心又害其弟。其恶徒行径者,天下寡闻。倒提稚儿双脚,猛撞房屋门方。三尺之童何辜?一夫作恶至此。是其时,虽不见飞沙走石,亦已感觉天空昏暗,大地失明。 今日之事,自有众多证据证明,亦有法医鉴定,证据如山。恶徒李昌奎也有自供在案,历历在目;更兼天地作证,强奸、杀人之罪足以构成,罪当难逃。 被告李昌奎自言还有自首一事,请求从轻。本法官认为李昌奎已犯下如此重罪,虽有自首,但已丧失从轻之处遇。即使俯首认罪也难姑容,故当庭严词驳回决不准许。被告之律师复言自首之事。律师为人辩护,立场所然当以理解,但本案重大,故在此婉言相拒不能接受。 呜呼!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罪,天理法条自古皆然。天条在上,法律更高于天。被告如此凶残,人神共愤,岂是痛心疾首可言。本法官虽深习现代人文学理,熟知人文关怀精神,也知死刑当今日益式微。然我中国死刑之刑一日还在,被告之罪尤当以死刑相待。天日昭昭,故依法判处被告李昌奎死刑,斩立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检察日报201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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