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进行殴打、抽血、强奸后自动释放人质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之新闻案例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9-11 16:07 编辑河南博爱:提请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获改判孙建设 曹金虎检察日报20110907 本报讯(孙建设 曹金虎)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贺明飞等4人绑架案,近日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4人均进行了改判。 2010年2月23日晚9时许,王某因琐事与男友吴某发生争吵,王某遂致电贺明飞。贺明飞赶到后与吴某争吵起来,并叫来李海平和李冰冰,其3人持刀对吴某进行威胁、殴打。王某见状不愿再跟他们离开。贺明飞等3人便强行将其带至焦作市王鹏(另案处理)经营的旅社内。其间,贺祖康(另案处理)两次将王某强奸,贺明飞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电击,贺建温从王某身上抽血。之后,贺明飞等人又将王某转移至他处,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抽血和裸体拍照,王鹏又强奸了王某。后经预谋,王鹏向吴某索要1万元赎金。吴某遂报了案。25日凌晨,贺明飞等人将王某放走。同年12月30日,博爱县检察院以绑架罪将贺明飞等4人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自动释放人质,情节较轻分别判处贺明飞、贺建温、李海平、李冰冰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五年、五年、五年。 博爱县检察院认为:对此4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是:贺明飞等人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抽血、强奸等暴力侵害,致使王某身心和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和伤害,其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虽有自动释放人质之情节,但其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2011年1月22日,博爱县检察院遂提请焦作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进行抗诉。7月22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宣判:以绑架罪判处贺明飞、贺建温、李海平、李冰冰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八年、七年、七年。 其犯罪情节恶劣{:7_388:}{:7_388:} :@ 多次进行殴打、抽血、强奸等暴力侵害,致使王某身心和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和伤害,其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虽有自动释放人质之情节,但其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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