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批程序
一、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申请人填写《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二、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情况,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根据核查、审批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经审查,县民政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农村低保户凭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享受政府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农村低保户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者停发手续。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出、迁入地的申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六、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调整低保标准,发现其家庭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对新出现的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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