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1-8-20 17:22:39

法律史视角下的《陈州粜米》:势剑金牌PK紫金锤

势剑金牌PK紫金锤——法律史视角下的《陈州粜米》郭建检察日报2011年5月6日 陈州放粮故事        包公在陈州赈灾放粮、诛杀贪官的故事,是包公传奇中流传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传奇故事之一。现在看到的最早源头,是佚名作者编写的元杂剧《包待制陈州粜米》。明代作家安遇时编写的小说《百家公案》第七十三回“包拯断斩赵皇亲”也是描述这个故事。近代戏曲中梨园戏有《陈州赈》,地方戏有吕剧《陈州放粮》、花鼓戏《陈州放粮》。京剧《打銮驾》等也由陈州粜米故事展开。1954年还有京剧新编历史剧《陈州粜米》(一名:《包龙图晚年除奸》)。       《陈州粜米》的故事并不复杂。说的是陈州地方大旱连年,朝廷决议派出官员前往赈灾粜米。刘衙内向朝廷推荐自己的儿子刘得中和女婿杨金吾前往粜米,还请皇帝御赐“紫金锤”,可以任意责打不听命官民。这两个贪官到了陈州,大秤收银,小斗粜米,贫民张别古愤与评理,竟被刘得中用紫金锤打死。张别古临终嘱儿子小别古往包公处申冤。包公受朝廷委派前来陈州监查赈灾情况,被授予“势剑金牌,先斩后闻”。包公微服出行,为妓女王粉莲牵驴,勘得实情,把在王粉莲处搜出的紫金锤交给小别古,打死小衙内刘得中和杨金吾。正好这时刘衙内匆忙带着皇帝的赦书赶来,“赦活的,不赦死的”,于是包公正好释放小别古。“今日个从公勘问,遣小别古报亲仇。方才见无私王法,留传与万古千秋。”       从宋代史料记载的包拯官职履历来看,包公并没有这段陈州粜米的经历。唐宋时陈州辖境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河南太康、西华、项城、商水、淮阳、沈丘地域,位于西淝河、颍河流域,地势低洼,历史上以水害频发著称。《陈州粜米》故事起因却是“连年亢旱”。由此看来,这个故事应该是元代不知名作者根据当时某些事件综合编写,故意混淆时空,架到前朝包公头上,以避免政治迫害。 紫金锤与势剑金牌    《陈州粜米》剧中两个最重要的道具,就是两个贪官拥有的敕赐紫金锤,和包公拥有的也是敕赐的“势剑金牌”。    “锤”是一种古代兵器,在手柄的头上有一个金属球体。古代往往作为仪仗类兵器陈列,实战使用不多。“紫金锤”应该就是这样一种镀金的仪仗兵器,皇帝在高兴的时候赐予臣下这样一件仪仗性兵器的可能性确实很大,可是在历史中从来没有将这样一件仪仗性兵器作为皇帝特派员权力身份象征的记载。《陈州粜米》中说,小衙内和杨金吾获得特别授权,“若陈州百姓刁顽呵,有敕赐紫金锤,打死勿论”,这只能是作者的想像了。       和紫金锤相比,“尚方宝剑”很早就深入人心,被认为是授予了决断权力的象征,一直到今天的汉语里,仍然保留这样的词义。“尚方”,是汉朝时专门为皇帝生产用品的作坊,因此皇帝赐予的宝剑就有“尚方宝剑”的称呼。《陈州粜米》里的“势剑”,就是这种“尚方宝剑”。“势”指的就是势力,代表皇帝权势。        尚方宝剑称呼起源于汉朝,不过后来汉族皇朝的皇帝授予臣下代表皇帝本人权势的象征物件,往往并不是宝剑。比如魏晋时期,这种象征皇帝权力的物件是“斧钺”。而唐代一般是授予皇帝的“符节”,比如“节度使”之名就来源于他们拥有皇帝授予的符节。        倒是蒙古族的元代皇帝,很习惯赐予臣下宝剑。比如在1216年携众投奔蒙古军的何实(原金朝官僚子弟),因与蒙古大将木华黎谈论军事问题,大得赞赏。木华黎向成吉思汗引见何实,成吉思汗很高兴,赐予“鞘剑”,委派何实跟随木华黎大军攻略中原,为先锋将。1278年元世祖忽必烈授予张弘范为“蒙古、汉军都元帅”,率大军南下消灭南宋残余势力。张弘范推辞说:“从来没有汉人统率蒙古军的,请委派蒙古大臣为第一统帅。”忽必烈说这次就是要“委任专一”,还赐予张弘范锦衣、玉带。张弘范推辞不受,请求赐予皇帝的宝剑盔甲。忽必烈任凭张弘范挑选,并告诫他:“这把宝剑,就是你的帮手,凡有不服从你命令的,就用这把宝剑处置!”张弘范有了这个权柄,全权指挥,顺利结束灭宋战争。这把宝剑和盔甲也成为张家的传家宝。       “金牌”则并非是皇帝特赐的物件。在元朝,军官的级别以所挂腰牌为区别。凡是管军七千以之上的“上万户府”,指挥官都有“虎符”(也叫“虎头牌”)。以下从管军五千的中万户府,到管军五百以上的中千户所,指挥官都悬挂“金牌”,实际上是镀金的铜牌,有表明级别的字样。在元朝的制度中,并没有使用金牌作为皇帝特派员、代表皇帝直接处置政事的内容。        那么为什么在元杂剧中“势剑金牌”会普遍连用?想来原因也很简单,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被赋予代表皇帝权力的,主要都是军事指挥官,很自然地带有金牌。民间也就习以为常地将“势剑”与“金牌”连称了。不可能有并行的“先斩后奏”        按照剧情,这两件皇帝敕赐的权力象征,都可以“先斩后奏”。难道古代官员真有这样“先斩后奏”的权力吗?        中国古代政治传统是生杀大权要由皇帝独掌,绝对不能容许有一个官员对于其他官员可以拥有先斩后奏的权力。所以在汉高祖时就规定,郎中一级以上的官员犯罪要请示皇帝后才能定罪处刑,以后这个范围逐渐扩大。后世法律中都规定,凡官员犯罪都必须请示皇帝后才能处罚。从来没有不经过皇帝就可以诛杀官员的道理。尤其像《陈州粜米》这样,两个“先斩后奏”权力并行的时候,究竟谁先斩谁?不是要闹成官场内部火拼吗?        古代真正拥有部分“先斩后奏”权力的不是监察官,而是负有军事指挥权的大官。这种官员一般只是在战时状态下才会由皇帝派往战区,拥有战区军事指挥及行政、司法、人事等方面的全权,所谓“上马治军,下马治民”。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都督、唐代的节度使、宋代的安抚使、明清的总督等等。为了表示他们的特殊的权力,一般都要由皇帝赐予他们一些象征性的刑具或物件,来表示他们代表皇帝执掌生杀大权。不过这些军区指挥官能够“先斩后奏”的主要是敢于藐视权威的平民、不服从军令的士卒,对于县级以上的官员,仍然只有罢官撤职、向朝廷报告并建议处置方式的权力。

乡下人 发表于 2011-8-21 0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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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欧文 发表于 2011-8-28 12:17:17

此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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