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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同意部下商业行贿被判赔偿公司损失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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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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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7: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贿赂公司被罚款 总经理自掏腰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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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10810
       本报讯 公司总经理同意部下向有关单位负责人行贿,公司因此被处行政罚款。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工程公司总经理陈康赔偿公司15万元罚款。
- x" W$ e$ u, z, b( E% o" b
2004
12月,陈康被任命为某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承包公司的业务经营,并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开支有最终审核权。上任后不久,公司销售部经理戴某找到陈康,提出由公司拿出一笔费用答谢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以便公司对接业务。陈康同意了戴某的提议,并安排由戴某具体负责。每次行贿前,戴某都先找到工程队以工程材料费名义开出发票,经陈康审核签字后到公司财务部门支取支票,随后再通过自己的私人公司用支票拿出现金用于行贿。
4 [: {" w% V4 ]% ]4 v
2005
年至2009年期间,戴某先后多次将总计22万元钱财给予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公司因此从相关单位获得合同金额达688万余元的运动场建设工程项目。

7 Z/ w7 R6 ]$ R2 O2009
年,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戴某被法院依法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事发后,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采用财物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接工程项目,遂作出了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的决定。
     公司认为,被罚15万元完全是由于陈康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应该由其赔偿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陈康则辩称,该公司15万元的损失与自己担任总经理职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自己一直认为22万元是用于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自己也是在正常的额度内予以审批。另外,在自己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一直盈利,并无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康知晓并同意销售部经理从公司提取钱款用于感谢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认定其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本案中,该公司是一家实行经营责任承包制的公司,承包人应当履行勤勉义务,保证依法经营。陈康作为承包人,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因其过错致使公司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该损失理应由其赔偿。
  (汤峥鸣)
  ■连线法官■
  公司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所要保护的法律关系不同,在证据认定等方面所遵循的原则也不相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在执行职务时不存在过错。总经理向公司上缴的利润是其根据经营任务责任书约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总经理过错导致公司被罚款而有所减损。因此,对陈康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经营任务责任书仅对承包人每年应上缴的利润作出约定,而对承包人管理公司、发展业务的形式未予关注,此种方式的承包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利于公司长久、稳定、健康地运作。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均应以此为鉴,在充分发挥经营责任承包制有利于公司高效运转优势的同时,注重构建公司必要的监督机制,避免承包人缺少监督而产生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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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1-8-19 1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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