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1-8-19 07:07:16

醉驾摩托伤自己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之新闻案例

醉驾摩托伤自己 构成犯罪入牢房
       本报三明8月16日电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陈 坤)今天,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摩托车醉驾案。为扩大教育宣传面,法院邀请了交警及机动车驾驶员、教练员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袁凯祥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建宁县城关往里心方向行驶,行至建宁县中山北路电力公司门口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引起车辆侧翻,导致自己重度颅脑损伤的后果。经群众报警后,公安交通警察赶到事故现场勘查,当晚21时许在建宁县医院民警在场由医务人员对袁凯祥进行采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袁凯祥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336.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凯祥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袁凯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人民法院报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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