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私分国资十年后被判刑之新闻案例
私分国资 十年后案发倪建军
经过改制,把国有资产“巧妙”地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加以侵吞,十多年后终于案发。8月10日,私分国资119万元的陕西省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下称“水产公司”)原经理苏解放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罚金。
1994年至2008年,苏解放担任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担任改制成立的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顺达公司”)董事长。1997年3月,水产公司筹建了人民商场,并决定面向社会和公司内部招商集资,许多商户与公司签订租赁契约,公司则收取租房资格费和租赁费共计近110万元。公司财务部门当时以“资格费”名义,向商户出具收款收据,并将款项记入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同年5月,公司开始企业改制,苏解放指使他人将原来按资格费入账的原始收款收据,以“职工集资款”名义记账。由此一来,经过虚设债务、提供虚假资料、更改单位账目等一番手段,使得水产公司实有的110万元国有资产变成外欠“债务”,成为虚假的企业应付款项。公司改制完成后,顺达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近135万余元,其中包含了由职工实际集资的15万余元及上述资格费、房租费转为集资款的110万元和虚提的利息9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水产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虚设债务、提供虚假资料、更改单位账目等手段,使119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苏解放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解放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顺达公司非法占有的水产公司119万元国有资产予以追缴,返还给水产公司。 检察日报20110807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