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1-6-29 18:30:11

房屋出租他人以实际行为表示其同意收取房屋不得拒付购房尾款之新闻案例

房屋交付虽不符约定 购房者收房应付房款



本报讯 卖房者承诺将及时在房屋内设置钢梁孔洞,但直至购房者收房办证并将房屋出租,孔洞还是未开,购房者以交付不符合约定影响使用为由拒付购房尾款。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定,购房者张某收房即以实际行为承认不符合约定的房屋,但因余款中包括的开孔费用应当扣除,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购房余款70万元。


2009年,张某向某公司购买一办公楼,准备开设酒店。双方特别约定,公司负责按张某提供的改造设计图纸在钢梁上开设孔洞,以便中央空调管道的铺设。2009年9月,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成交价为560万元(包括更名费、钢梁开孔费等),分三次付款,其中第三次为完成开孔后三日内。张某支付了前两期房款后,向该公司提供打孔的设计图纸,但公司一直未进行打孔作业。2009年12月,张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8月,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中的钢梁孔洞始终没有打,而张某也没支付购房余款。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房款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按张某提供的改造设计图纸在钢梁上开设孔洞,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但张某将该房出租给他人,以实际行为表示其同意收取。该公司钢梁开孔义务因张某的收房行为得以免除。张某应当支付房款。但560万房款中包括钢梁开孔费,公司无权收取,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冯 璐 徐 佳 王晓燕) 人民法院报20110618

梵山亭苑 发表于 2011-6-29 18:44:55

多了解法律知识,遇事多咨询律师,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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