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竟然是最早立法禁毒的国家
国际禁毒立法历程周 浩世界禁毒立法始于鸦片泛滥的近代。中国是世界上禁毒立法最早的国家。1729年清朝雍正皇帝颁布的关于禁止鸦片烟的条例是中国最早的禁毒法规。1839年6月清道光皇帝颁布的《钦定严禁鸦片烟条例》共39条,是中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禁毒法规。1909年2月在上海召开的万国禁烟大会成为国际禁毒领域的第一个多边会议,促成了1911年海牙国际禁毒会议的召开以及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毒公约》的草签。此后,缔约的其他国家根据公约精神相继制定了禁毒法规,如美国1914年《哈里森麻醉品法》,德国1920年《鸦片管理法》等。
二战以后,针对国际毒潮泛滥,联合国先后制定了3个禁毒国际公约,即《经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简称“61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简称“71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88公约”)。其中,“61公约”和“71公约”的宗旨是关怀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危害人类。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国政府必须严格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采取措施禁止非法制造、贩卖活动;联合国设置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并设立法定管理机构,以便执行公约各条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179个国家加入这两个公约,我国于1985年6月加入。
“88公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以有效打击国际毒品犯罪。主要内容包括:对毒品犯罪制裁、管辖权、引渡、国际合作等进行具体规定;对毒品犯罪的非法收益应制定必要可行的措施予以没收;在缉毒执法中采用“控制下交付”技术;对于经常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加强管制等。目前,世界上已有180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9年9月加入。
数十年来,加入上述公约的国家普遍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完备的禁毒法律体系。各国禁毒立法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集刑事、行政、实体、程序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禁毒法,如美国、德国、奥地利、瑞士、葡萄牙、加拿大、泰国、新加坡、日本、菲律宾、马耳他、赞比亚等。二是刑事或行政等专门性禁毒法,如英国针对刑罚和程序的《毒品交易法》、针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药物法》。三是个别国家禁毒法律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中,如法国有关禁毒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刑法典》、《公共卫生法典》、《道路法》等法律中。
各国禁毒立法普遍注重与本国批准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相衔接。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制定的禁毒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61公约”和“71公约”精神,20世纪90年代以后制定的禁毒法律主要依据联合国“88公约”精神。联合国禁毒机构还根据国际禁毒公约和国际禁毒立法经验,组织专家编写了《联合国禁毒法律范本》,提供各国禁毒立法时参考。这套法律范本内容非常全面,包括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制的法律范本,关于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范本,关于戒毒的法律范本,关于打击贩运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范本,关于涉及毒品犯罪洗钱及收益没收的国际合作法律范本等。
联合国专家建议各国在立法时要结合国情,不必照搬范本,但在专门的禁毒法律中,有几点是必须要有的:一是要涉及组织机构,明确多部门活动的专门机构和职责,这是禁毒工作的保证;二是要有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根据医疗使用价值和滥用危害性分类管制的规定;三是要对涉毒财产和资金的追缴作出具体规定,“让毒犯失去财产比失去自由更有效”;四是要有对药物滥用和戒毒的规定,应当为吸毒成瘾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五是要有国际合作的规定。
200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10624 只要是世界第一,大多都和中国沾边。在这方面,一般都不落下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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