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农女要求分配娘家村组征地款被终审驳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审再次否决了一嫁农女要求在娘家村组分配征地款的请求。终审判决再次把嫁农女按农村习俗应把户口迁往男方作为判决理由。 王某是户县草堂镇某村姑娘。2003年王某与以外省农村籍青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王某一直未迁走户口,夫妻二人在西安打工。2004年王某生一女儿后,便带女儿住娘家所在村生活,女儿户口也上在娘家。2009年王某娘家村小组调整承包土地,王某原来分得的承包土地被扣除,此后小组土地被国家征用。小组把征地款给村民分配,决定不给出嫁女分配。王某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一怒之下把村委会和小组告到户县人民法院。户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户口虽在娘家村组,但王某是嫁农女,按照农村习俗,其婚后户口应及时迁至男方家庭,王某未将户口迁出,纯属自身原因,责任在王某本身,要求娘家村组给其分配集体收益款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可一审的审判理由,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把农村习俗作为判决理由,写进判决书,还比较少见。 '.....但王某是嫁农女,按照农村习俗,其婚后户口应及时迁至男方家庭,王某未将户口迁出,纯属自身原因,责任在王某本身,要求娘家村组给其分配集体收益款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
法...??????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立法难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现并依据社会习惯处理纠纷,是补充立法漏洞的方法之一,群众也易于接受。西安市中院、户县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调整后,土地三十年不变,嫁农女即使迁了户口,在婆家也分不上土地,而娘家要保留土地,因此嫁农女迁移户口积极性不高。在此情况下,如遇娘婆两家任一方土地被征用,都会牵扯嫁农女权益问题,公正合理的处理嫁农女的请求十分迫切十分必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们国家数量最多的社会组织,但国家尚没有专门立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方法即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有规定,但不够细致,不能规范各种复杂情况。今年来因征地引起大量的征地款纠纷案件涌进法院,立法滞后,而纠纷又不能不处理。西安中院积极的探索,与2003年12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2004年10月又制定《审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纪要》指导全市内的案件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制定《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指导全省审判工作。这些规定都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嫁农女,娘婆两家,肯定只能是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此即彼,肯定要享受一方的收益分配权,既不能两头都享受权利,也不能两头落空。如果规定存在漏洞,遇见规定以外的情形出现,法院判决就显的依据不足,判决结果也难以叫人信服。以嫁农女是否离开娘家进入婆家、户口是否迁走、是否在婆家村组享受权益三个要素为指标,嫁农女的类型显然很多。而目前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的文件仅规定户口未迁走且未享受婆家权益两种情形、人走且享受婆家权益但户口未迁一种情形,共三种情形。对其他常见的类型如人走户口迁走但未享受婆家权益的情形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嫁农女权益的问题还有待继续探索。 有待继续探索 判决把嫁农女按农村习俗应把户口迁往男方作为判决理由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迁出户口的才会予以分配 :dizzy: yangshu 发表于 2010-5-28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户县的法院真是荒唐可笑,习俗也可为判决理由,法不服人 农村习俗与法律有冲突怎么办?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