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能赔钱免死吗?
药家鑫案件开庭判决结果 故意杀人案始末解析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昨日开庭,但判决结果媒体尚未公布。药家鑫是西安大学大三学生,去年开一辆雪佛兰在撞伤一名张姓妇女后,残忍的将其连捅八刀杀害,后在逃逸时再次撞车被公安抓获。问起杀人理由,药家鑫语出惊人:撞得是个农民,怕以后难缠。时至今日,案子开庭,大家听到的只是媒体似乎故意包装的消息,而受害人的只言片语都被严加隐蔽。
前不久,媒体报道:药家鑫的母亲为求受害人宽恕,下跪乞求。昨天媒体大幅报道药家鑫如何忏悔,当庭下跪。如李刚门事件一样,某些恬不知耻的媒体出卖人格,大肆宣扬害人者假慈悲的嘴脸,却从没一点受害人的陈诉。这让很多不知情的人处于愚昧和那种四处找寻的善良里迷失方向,为害人者感到惋惜。药家鑫事件媒体更是浓妆艳抹的出丑,丧尽天良,在浅薄的叙述药家鑫罪行时故意隐瞒其残忍和社会责任,大肆宣扬什么害人者的良心和忏悔假象,误导人们的良知和道德,其卑鄙不亚于杀人犯药家鑫。
药家鑫的律师更是玩弄文字游戏的高手,用什么‘激情犯罪’为其开脱。我们不明白律师有没有道德和良心,那种所谓的尽职尽责和其卑鄙。‘激情犯罪’还是初次听说,这是我们接轨世界法律的‘进步’。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杀人动机,而是被诱惑或环境逼迫引发的突发事件。看到这样的解释,我不得不为律师先生挣得人民币之辛苦感到悲哀,药家鑫杀人明明是怕农村人难缠,怎么就会有诱惑和逼迫?难道被撞了还有力气‘诱惑’让人杀了自己的道理?药家鑫当时用随身带的长达三十厘米的尖刀杀害一名被自己撞伤的妇女受的什么逼迫?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被抓获,这个简单的事实再次被抹黑,称药家鑫被抓后主动承认杀人属于自首,被抓后的‘自首’。连菜刀都要实名制的治安条款似乎管不住这位随身携带凶器的大学生,当然西安可能不会有这类残疾规定,但携带三十厘米的尖刀是不是该规定?他老带着把尖刀干嘛?
受害人张女士的儿子刚刚两岁,他的家属没有过多的‘奢求’,只是要公正判决药家鑫,网友戏称这条件‘太高了’。是呀,有了前车就有后辙,我们在法律面前总是喜欢吃螃蟹。药家鑫是在车里换CD时把与其同行骑电动车的张女士撞到,下车见张女士还在呻吟,突发奇想回车取出尖刀将其连捅八刀致死,但法医解释有两刀属于在其反抗时捅的,余下六刀属于故意。我们在为法医的鉴别细致感到惊讶的同时,也为死去的张女士惋惜,干嘛还反抗那两刀?那两刀是在八刀的中间还是前后?莫说八刀,一刀就不是杀人吗?难道遇到尖刀捅自己反抗也是错误?药家鑫难道因为这两刀是受害人反抗会得到轻判?法律的玩笑开得太大了,律师用这些令人发麻的‘漏洞’完成自己的秀场究竟是不是蔑视法律?我们期待法律的健全和公正难道是这种结果.
药家鑫事件相比李启铭是恶劣百倍的,用其年轻和无知与忏悔收买人心贿赂法律为自己开脱更是懦夫。此事有专家解释更是滑稽,称药家鑫当时处于思维紊乱,无法控制,专家没有解释这位无法‘控制’的大学生随身带着尖刀是不是可以控制。他的母亲在媒体面前给死者亲属下跪大肆宣扬,但死者的家属如何接受这毁灭的痛苦媒体跑到哪里去了?人们遇到车祸乞求的不再是受到救助,不被灭口就万幸了,药家鑫至少随身带着尖刀,才留下了残忍的人性体现和证据,假如他没带刀,而是把车倒回来,相信律师和媒体以及法医会有更多的机会展示自己的才能。我们不希望张女士的儿子和丈夫在这次公正的‘较量’中失败,因为那将是一个社会的悲剧和无止境的报复,公正一旦被收买,那将是人性的毁灭。
大家各抒己见:药家鑫故意杀人能赔钱免死吗? 该枪毙:lol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长安区大学城学府大道附近,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1岁的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在返回西安途中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后,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他的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6刀致张妙当场死亡,之后逃离现场。10月23日晚,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3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药家鑫庭上忏悔 辩护系"激情杀人"望法庭轻判
药家鑫的生死只能取决于今日之法 药家鑫当生当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喊杀者与反对者(对不起,我不用“为其开脱者”,而选择了一个中性词汇)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了这场争议。可冷一端详,争议双方的论域和基点或许都已在徒具热度的争议中发生了交织和偏移。若要给这场热议降温,真实触摸到的无非是两个坚硬话题:司法究竟该不该被舆论绑架?死刑究竟该存该废?必须指出,上述两个问题其实关乎基本事理。我试着用浅显的逻辑来分析。
其一,司法究竟该不该被舆论所绑架?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不难作出回答:司法当然不应被舆论所绑架,这关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那么,什么情况叫“司法被舆论所绑架”?说得直白些,就是依据法律条文当如此判,却因某一方舆论而没有如此。请注意,我并未明确说这“某一方舆论”究竟是哪一方的舆论,孔庆东教授的还是李玫瑾教授的,肖鹰老师的还是熊培云先生的。
这个问题甚至不是一种观念层面的争议,其实是一个可以根据事实进行的逻辑倒推:如若依据刑法药家鑫当杀而最终没有被杀,那是反对者绑架了司法;如若依据刑法药家鑫不当杀而最终被杀,那是喊杀者绑架了司法。显然,究竟谁可能绑架司法,不在于他目前的声势是大是小,是强是弱,是高亢还是低迷,一切要看谁成功逆转了“依据法律理当如此”。换言之,这位“成功的绑架者”既有可能是喊杀者,亦有可能是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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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说,在一个气氛和谐宽松、言论开放包容的社会里,只要争议双方不直接牵涉药家鑫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说药生也罢咒药死也罢,无论持何种见解,都应被理解,被倾听。当然,理解和倾听者中不应包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药家鑫案受理单位,它当下应该做的恰恰是将汹涌纷杂的舆论屏蔽于外,遵循法律精神的指引,多研读些法律条文和过往判例,少看些报纸电视。药家鑫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不应决定于孔教授也不应决定于李教授,与第一视频无关也与CCTV无关。这是司法工作必须具有的操守和规范。
其二,死刑究竟该存该废?这个问题貌似药家鑫案衍生的话题,但其实与药家鑫无关。就人类文明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前景论,死刑终将被废止,这是趋势。可依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所知,即便死刑明日废止,今天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依据的仍应该是今日的刑法。简单地说,如果药家鑫罪不当死,那么死刑存废与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两条平行线。如果药家鑫其罪当死,那么死刑存废之争哪怕有了定论,今日的药家鑫也难成受益者。因为司法学术上的探讨要落实于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程序和恐怕比较漫长的时间跨度。此番死刑存废之争或许因药家鑫而起,但药家鑫所扮演的角色也只能是待死刑废止后未来某位药家鑫的前世恩公。
说一千道一万,舆论喧嚣,但最终的那一票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手里,这一票要比滔滔民意安静得多也强大得多。所谓“相信法律”就是这个道理,精英也罢草根也罢,或许都惟有如此。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说可以免死的话,那么是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能再让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话映在了现实中。
法不明,则乱;
法不严,则失心;
法不正,则失国。 国法岂能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