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事项是实施征收其位于附城村二组依法承包经营使用的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私有房屋宅基地和私有房屋时,未在法定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给其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杨朝贵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 B8 }- b4 Z/ `2 Q9 m" L* p)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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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贵、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 n/ f, d9 x% t) T
发布日期:2019-06-25 | | 浏览:17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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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Y: d3 B8 b- p! w
行 政 裁 定书 7 E: x7 Y. q6 f- e
(2019)最高法行申1485号 ! X0 X' R! d& a' P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朝贵,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8 ^3 U6 b6 @* r3 n5 u2 o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环东中路**号。 2 |! j# m6 G- _1 v( i9 w% x7 Z+ f
法定代表人:吴胜华,该州州长。
2 w1 D$ A2 ^$ T C0 |5 J1 G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 ' g! ^, t% t( G+ v* M$ [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5 K1 R$ x# @$ B8 x; M% Q 再审申请人杨朝贵因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南州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4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m8 l- U+ j" e# o) F 杨朝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黔南州政府与其约定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支付补偿费的方式及支付期限。本案确无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事实。2.黔南州政府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其诉请人民法院对黔南州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于2017年12月15日递交的行政上诉材料,超过法定二审三个月期限,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黔行终458号行政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458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再审本案。 ! W( x" R: E+ ^% w6 `$ }" i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朝贵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事项是对黔南州政府于2014年8月11日实施征收其位于附城村二组依法承包经营使用的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私有房屋宅基地和私有房屋时,未在法定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全额支付给其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结合杨朝贵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请求事项的核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依据,确认黔南州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虽然杨朝贵坚持认为本案不存在补偿标准争议的事实,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其实际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新的补偿要求,由于新的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其拒绝领取补偿款。一、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杨朝贵提起本案诉讼的实质是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杨朝贵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 u/ N; T5 ^, p/ h# \1 b
综上,杨朝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 J% S2 }' _' C Q/ c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朝贵的再审申请。 + b" o! E! z& Q+ {
审判长 李德申 , \! c0 }9 o" ?1 X' W4 U
审判员 王海峰
4 p5 U" e& @+ v1 Y* ~审判员 杨 军 , O- u/ a8 f8 b4 F! c/ A9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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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1 ]$ W* _0 s1 }4 _3 L; z
书记员 古函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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