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 发表于 2019-1-29 00:44:26

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合人:
       根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合疗组办发〔2015〕10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西安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0日




                                                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西安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参合人员提供规范医疗服务,与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新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以及与各街道卫生院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高新区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高新社保中心管理,接受参合人员及社会监督的县、乡、村各类合法医疗机构。
       一、高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一是所有省级、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区县二级及以上互认协议医疗机构;二是与高新社保中心签约的街道卫生院及社会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三是高新社保中心认可的其他经办机构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高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签订的协议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结算服务。
(一)开通“直通车”服务的,应当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
(二)街道卫生院及社会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本辖区内的“非直通车”结算申请、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
(三)授权进行门诊慢性病认定的签约医院应当提供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
      三、高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一)方便参合群众就诊,根据区域需要,合理选择。
(二)能为群众提供疑难病症诊治。
(三)平等对待国有、企业、集体、私有等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兼顾中医中药、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类别、属性。
四、高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医院床位、人员编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立与新农合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实现医院计算机管理数据与高新区新农合计算机管理数据的兼容、联通、共享,具备开通及时结报制度的条件。
五、高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高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在高新区社保网站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通告,明确相关要求。
(二)递交申请。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报名,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向高新社保中心提供相关资料,村卫生室向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提供相关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高新社保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会书面告知理由。
(三)专家评估。高新社保中心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及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意见表》。
(四)审批确定。对现场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报请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会议研究,经研究确认后,授权高新社保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确认文件,并在网上公示,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西安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各乡镇卫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要求的村卫生室进行资格审核及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上报高新社保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下发正式确认文件,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乡镇卫生院依据确认文件与辖区内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并在网上公示。
六、高新区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由高新社保中心负责进行监管,定点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同时接受上一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监督。
新农合管理部门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涉及新农合的所有内容进行调查、询问和取证。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七、高新区社保中心按照《西安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以及新农合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开展年度综合定期督导考核和动态考核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考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高新区社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监管新农合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情况、“四合理”执行情况、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费用控制情况等。
八、医疗机构自愿退出定点范围需提前2个月提出。
九、发生以下情况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服从高新社保中心管理,不支持配合高新社保中心工作的,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
(二)年度检查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三)年度综合考评两次被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四)平均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第一名的;或平均补助比例较低,在同等级同类型医院中两次排在倒数第一名的。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政策、违反服务协议,违规检查、用药、收费,严重损害患者利益或群众反响强烈的;利用回扣等手段增加病人或未经批准向其他医院转诊本院能诊治的病人的。
(六)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定点后被举报或被查出的。
(七)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确有违规事实的。
(九)漠视群众举报,对违规问题不加改正的;或出院患者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85%的。
(十)发生其它违规违法事件不适宜作为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
十、定点医疗机构退出后,由高新社保中心通报全区,同时原定点医疗机构需撤下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老玩童 发表于 2019-1-29 08: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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