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 发表于 2018-10-21 21:42:50

鄠邑区法院将刑庭搬进社区学校 公开审理多起盗窃罪案件

       10月18日、19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将刑事审判法庭搬进社区、学校,在鄠邑御苑新城小区广场、陕西实验中学操场,公开开庭审理赵某、邢某等人4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对赵某、邢某等人判处刑罚。
      被告人邢某,多次在紫阁峪、秦岭野生动物园附近,用石头砸破被害人停放的车辆玻璃盗窃现金、手机及其他物品,盗窃数额及毁坏财物数额巨大。鄠邑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邢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赵某、武某、梁某,多次共同砸毁被害人停放的车辆玻璃,盗窃车内存放的现金、高档烟酒、笔记本电脑、购物卡等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武某参与作案5次,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参与作案3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鄠邑区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武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梁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鄠邑区多处公共场所盗窃他人山地自行车,自2018年5月29日至6月9日,共作案8起,作案后,将赃物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挥霍。鄠邑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庄某,多次在鄠邑区网吧、酒店、大巴车、饭馆、衣帽店等地,或趁无人之机,或佯装购物消费引开被害人注意,盗窃他人手机,并低价转让给同案犯被告人瞿某,瞿某再加价卖出。2018年5月3日至7月25日,共作案13起。鄠邑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庄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本次公开审判,是鄠邑区法院现场释法,为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推动“平安鄠邑”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庭审现场,办案法官还为居民及师生们准备了一场法治安全教育讲座,提醒大家在生活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学法守法,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乾坤 发表于 2018-10-22 13:52:44

{:7_390:}{:7_390:}{:7_39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鄠邑区法院将刑庭搬进社区学校 公开审理多起盗窃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