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一超市出售过期果汁 法院判其赔偿顾客一千元
果汁已经过期近两个月,却还摆在超市柜台售卖,一位消费者购买后不仅向监管部门投诉,还将该超市起诉,请求判令退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27日,王某在鄠邑区一家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及其他商品,该芒果汁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同年3月6日,王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今年初,王某向鄠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近日,鄠邑区法院判决被告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华商网) {:7_389:}{:7_390:}{:7_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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