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不作为,谁监管?
濮阳华龙区执行法官王方剑承办案件两年均不作为,雷人语录“随便你们告去吧”一个最普通的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局这里都不能得到公平公正,执行法官的严重违纪违法不作为,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官官相护,百姓维权难,判决书成了白条。这已不是个别现象,已是普遍现象。下面就我个人的真实案例展现给大家看,看看我国人民法院的现状。“法院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这句话每个老百姓都熟记于心,都能脱口而出。打官司就得有人,请客,送礼这点每个百姓都心领神会。
在我与王方剑法官联系期间,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我手里不是就只有你这一个案子”,我这案子交到王方剑手里两年了,对方有明确的财产,我均积极的给他提供,但至今为止也没见到被执行人损失半点毫毛,却把我提供的消息告诉被执行人让其规避执行。你们忙到两年的时间连一个最简单最容易执行的普通案件都执行不了了吗?你们的时间去哪 了?
为什么执行法官敢如此严重违法违纪,无视法律法规,却得不到应该有的惩罚。法院官官相护,百姓状告无门,这反映出了什么问题?希望中央反腐从法院走起,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铲除腐败, 让我们感受到法就在身边。
以下是案情详解:
我所陈述均属事实,绝无杜撰,我所说均有录音、照片为证绝不胡说。电话:17093668013
李亚龙与被告卢志恒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华龙区法院作出的(2015)华法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卢志恒赔偿原告李亚龙82403.17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5365.17元。判决生效后,卢志恒拒不履行,我及时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由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王方剑法官主办。
执行法官王方剑严重违规违纪,拒不按法律规定执行,不作为。且以各种荒唐理由欺骗,搪塞,拖延当事人。
负责承办的执行法官是濮阳市华龙区执行局副厅长,大概2015年12月份我父亲天天到执行局督促执行,但王方剑不是开会就是出差,借故推脱,要么就是不接电话,我父亲就蹲在那里不执行就不走,才勉强执行。被执行人在家做猪场生意,家境还可以,家里有一座规模不小的猪场,一辆货车。后我父亲跟王方剑去被执行人猪场看了看,但被执行人不在所以没了下文。(在去被执行人家里之前都是有人的,王方剑一去就人畜全无,其中内涵你懂得)
在2016年12月份王方剑将卢志恒传至法院协商解决被执行人每月还款500可否我的标的金额要十几年才还完,我父亲没答应,提出可否实行拘留措施,王方剑说,拘留了再不给,我可就没办法了,可第二天王方剑却以被执行人有病,拘留所不收押为由,无法拘留,从这以后案件就进入到了冰冻期。
执行法官拒绝执行的理由竟然是“被执行人有病,拘留所不收押”,却没有任何证明材料,根本没去检查,
2014年因时间太长了,三年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与指责,成了执法犯法的工具!
王方剑严重执法犯法,可谓是史上最省事的执行法官了。
这个案件交到刘建锋手里到现在已经两年,被执行人的生活财产什么都没有变,根本不受影响,生意照常做,钞票照常赚,有车照常开。我并不知道,在这之前几天我还给王方剑打电话催促执行,听他胡编乱造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法官王方剑严重违法违纪。
我不禁感叹老百姓连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国家设立法院有什么用?
法院失职,官官相护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分别对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关处分规定,因此我向濮阳中级法院信访,要求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对违法违纪的法官刘建锋依法给予处分。可足足等了20多天都没有收到是否受理通知书。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人向本院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予登记,且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不知濮阳中级法院的这信访条例是给谁看的?
我国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不在于制裁措施问题,而在于没有有效的监督,使得法官可以置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违法违纪无人管,官官相护惩治难。
欢迎各媒体报道 {:7_400:} {:7_367:}{:7_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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