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应禄 发表于 2018-3-26 08:28:47

【追求公正】西安市中级法院实事求是:三个再审案一并发回重审

                                     一、三个没想到,一个大疑问
      在他乡打工的夏瑞花,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取不出钱了,便急忙赶回户县(鄠邑)。一路查去,原来是自己当了被告缺席判败诉,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原告是周莉。夏瑞花借钱属实,但已归还,没想到竟遭起诉;朋友介绍让我代理。这件事不复杂,证据没有机会提供,申请再审么!我们便一同去见法官,没想到几分钟就办妥了——夏瑞花露出惊诧的表情,惊诧什么?说她先是委托XX(一位从事法律的同学)代理,辗转一个多月,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无任何进展,还领她去检察院芸芸;第三个没想到的是法官同时告诉她还有两个同样的判决尚在上诉期,原告亦是周莉。于是产生一个大疑问:为什么不一块起诉呢(这个疑问贯穿始终,至今依然是个谜)?
                                     二、上诉的迷惘
       两个上诉的案子在一审时是合并审理的,一块儿上诉的,而还钱是一次次通过银行账面,就是说证据是交织在一起的。
二审时,两个案子由两个法官分别审理,被上诉人周莉在两个庭分别辩称这些证据与正在审理之案无关——这确实让法官作难,因为证据显示不出“归还的是那一笔钱”的字样,若跨庭审理又不符合程序。于是,二审两个案分别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夏瑞花的上诉。
                                  三、再审扫清迷雾
      共同的当事人、案情完全一样的三个再审案终于合并审理了,解决二审的无奈在程序上有了可能。结果:三个再审案一并发回重审。
此三个案(一个再审,两个上诉)是同时提交的,当西安中院立案二庭法官询问第一个再审案的案情时第二、第三两个案子业已申请再审而且已经履行了“判后答疑”程序。作为代理人,我向法官建议并请转呈中院领导申请等候后面两个案立案后三案合并审理。我当过会计,收方、付方罗列,做个平衡表就会一目了然。立案二庭将三案合并审理终于理清了头绪;审监庭虽然分庭办案却是同庭审理,避免了漏洞,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昭显了立案二庭和审监法官的责任心。
      感谢中院领导的别开生面的实事求是精神。
      (后记:此三个案发回重审后,鄠邑区法院皆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已被驳回。期间,辩论非常激烈,譬如原告用被告的存折取钱签的却是被告的名字,原告不承认;再如,取款凭证上注有原告的名字因为氧化非常模糊原告不认可等,皆被鄠邑区法院审监法官一 一破解。文中当事人是化名。)

      (作者简介:靳应禄,兵器部惠安史志编辑,陕西省民俗学会理事,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被聘为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员、西安市“非遗保护中心”民俗文化研究员、香港中民影业文学顾问。系陕西省老法协法律工作者。微信13991180571)

附:代理词
审判长、法官:
      我是被上诉人夏瑞花三个案子的委托代理靳应禄。向法庭陈词如下:
      一、基本案情
      此三个案子的被上诉人皆是夏瑞花 ,上诉人皆是周莉。二人同是西安惠安公司退休职工,亦是同学,相互间常有经济往来。
      2014年,周莉诉夏瑞花借款不还,一审缺席判夏瑞花向周莉偿还10000元[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因为是公告缺席判,时夏瑞花人在外地,突然发现用养老金卡取款遭拒时莫名其妙,便急忙赶回来,一路查询始知被法院执行,继而到法庭询问并当庭办理了再审申请。该法官同时告知夏瑞花另有两份判决即[(2015)户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和(2015)户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亦是缺席判,尚在上诉期,于是夏瑞花除了再审申请外又同时逓交了两份上诉状。两个上诉案在一审时是一并审的,也是一起上诉的,夏瑞花向二审提供的还款证据也就在一起。二审将这两个上诉案分由两个法官审理,夏瑞花如实陈述并提供了还款证据,没想到皆被驳回——周莉在A庭中说夏的证据是B、X案的,而在B庭中又说夏的证据是A、X案的。中院再审和鄠邑法院重审将三个案子合并庭审才得以核实。
此三个案夏瑞花共借周丽丽28000元(原审判利息2000元)属实,而夏瑞花已经归还了28722元。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周莉质疑夏瑞花还款的证据问题——三个案子的原审夏瑞花皆缺席,不可能举证。
      2、周莉说夏瑞花还了款已经抽了借条——这个说法若在其他案中可以另当别论,但在此三个案中绝对不成立,因为此三个案所涉债是逐笔由银行还又全部是公告缺席判,就没有抽借条的机会。
      3、夏瑞花提供的A、B俩组三份证据。其中A组一份,对应“西安市中院(2016)陕01民申29号民事裁定”;B组两份,对应“西安市中院(2016)陕01民申270号”和“西安市中院(2016)陕01民申409号民事裁定”,因为这两笔款是一起还的,证据共用。    B组证据中,证(1)从倒数第8行40元起,一直到完,共4笔,皆是周莉取的[见证据(3),说明夏瑞花的存折在周莉手上],而在取款机上取款是没有签字的;同理,证(2)从倒数第5行3100元起,一直到完,共4笔,皆是周莉取的,【A组证据中第一份证据即中国工商银行那份备注中写有周莉三字,由于字迹氧化,不清晰,周莉当庭不承认,后法官用放大镜才予以确认:B组证据中2014年1月25日11816.86元那一张签的是夏瑞花的名字,周莉先不认,听法官说“司法鉴定”,才承认是她写的】因为取款机只能取整,又不能签字,最后余额4.88元便在柜台取了,也就有签字[见B证(6)]——以上证据在中院再审和鄠邑法院重审中已经质证认可。
         4、关于周莉为什么三个案不一块起诉的问题——分析是心虚呗!其故意向法庭不提供夏瑞花的真实住址和电话,导致缺席判而且顺利执行了,第一个如此“顺利”!于是又连着诉了两个。此三个案,周莉忽视了夏瑞花通过银行还款的事实,除此以外,夏瑞花又侥幸地找到了归还现金的收条,如果没有找到这些收条,那就得二次还款。
         5、上诉人周莉提供的所谓的新证据——非也。其所持的四张借条在前面早就提交过,皆没有被采纳,所以不是新证据。没有被采纳的原因:一是与本案无关;二是夏瑞花说已经归还了。孰是孰非,那就在另案中去解决吧。此其一。其二,周莉自称不一块起诉是因为过了时效。这个说法有些可笑,同类案子周莉诉了多起,不可能有“过了时效”的失误的。
      此致
                                                                        夏瑞花委托代理:
                                                                         2018年2月12日

关注 发表于 2018-3-26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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