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西安市户县法院执法腐败害民蒙冤 (续二) 笔者2017年8月28日发表“揭露西安市户县(现为鄠邑区)法院执法腐败害民蒙冤”一篇文章,主要揭露户县法院为了包庇户县交通局韩新茂局长的腐败劣迹,(2016)陕01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户县出租车群体大案。 今天再揭露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伪证判案的腐败招法。 判决书载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税费,保险费、车辆年检审验费。 判决书对三个问题结论载明: (一)对于税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费用清单,未在请求数额之列。 (二)对于保险费,被告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协议,每年每车保险费为8200元,不存在多收费的问题。 (三)对于车辆年检审验费,以每车每年670元承包给他人处理,不存在多收费情况。 依据该判决书披露户县人民法院彻底违反了司法公正的法律原则。 第一问题,依据户县税务局证据证明,被告额外加收税金事实行为存在。依据法律不但应该把多收部分退还原告,更重要的是其行为涉嫌违法(全县250辆出租车多年来多收100多万元)。 当案件涉及经济数额增加的同时,需要补交诉讼费,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有责任和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如原告不愿补交诉讼费者为自动放弃,而本案法官并未释明补交诉讼费,却责怪原告“未在请求数额之列。” 户县法院策划好的这一招,即可以对原告的诉求不预支持,又把被告违法收税欺诈犯罪行为包庇的严严实实。 第二问题:该判决书对“多收保险费一宗案情” 审判过程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纳伪证定案: (1)保险合同,甲方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该合同没有盖西安中心支公司公章,应视为第一不合法。 (2)保险合同甲方签字严建军本人不具备中华联西安中心支公司法人身份资格,应视为第二不合法。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对外发生业务不用公章大印,按个人指头印代替公章,真是天大的笑话。应视为第三不合法。 (4)案件审理过程关于“保险合同情况说明”依据合同单位名称应由西安中心支公司向户县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而户县支公司不具备情况说明的身份和权利资格,应视为第四不合法。 (5)依法审理保险费空报行为,应依据保险单发票为证据。被告拒绝向法庭出示保险发票,却用串通好的假协议蒙骗法庭,应视为第五不合法。 被告利用以上五点组成一条虚假证据链。户县法院心知杜明,故意采纳伪证定案判决:“每车年保险8200元,不存在多收费。” 最终户县法院利用“法律”的公权力包庇户县出租车公司多年来就保险费一项非法收取400多万元的违法事实。 第三个问题:户县法院判决结论“被告未多收年检审验费”!!!只有执法腐败,才有这样的判决。 (1)出租车年检审验这是一项由公安机关实施的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范畴。个人承包审验,应为不合法。 (2)公司财务人员李建成和经理女儿鉴定承包审验合同。李建成自身不具备发包资格权利身份,应为不合法。 (3)被告把收取原告大笔现金无正当理由转交给女儿,应为不合法。 (4)被告女儿对该笔款项不能讲出合理支付支向,应为不合法。 (5)被告无年检审验收款发票向法庭出示,应为不合法。 交警部门年检费用130元,被告实收原告870元,全县250辆出租车多年来非法收取300多万元。在铁的证据面前,户县法院判决书载明:“不存在多收费”!怎么解释?怎么解释?怎么解释? (2016)陕0125民初1565号判决书是户县法院审理户县出租车群体大案冰山一角。通过判决书错误残孔对内幕的探伸,户县人民法院是有策划性的错判,是明目张胆执法腐败。其目的是当好韩新茂局长的保护伞,不让揭开户县腐败黑恶权势的黑盖子。 (待续) 揭发检举人:王建民 2017年9月9日 , N! S" u: E4 y$ J9 N* {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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