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执法腐败害民蒙冤
揭露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执法腐败害民蒙冤西安市户县(现为鄠邑区)人民法院包庇掩盖户县交通局韩新茂局长一手操纵私人企业出租车公司借用为车主更车机会诈骗294万元的腐败劣迹和犯罪事实。户县法院有策划性的错判户县出租车群体大案。 首先揭开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赤裸的六点错误: 第一点错误,审理涉案合同,原任法人代表该合同经办人末到庭。现任经理不具备解答原任经理经办业务真实过程的身份资格。 被告户县宏达出租汽车公司属私人企业,原任经理张浩东2009年按照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义务为经营户代办更车业务。于2009年12月31日与原告签订6年期限营运管理合同。 现任经理贾育晓(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接任经理职务,故贾育晓不具备改变张浩东代办购车行为真实性及6年营运管理合同内容的权利。 第二点错误: 决书中本院认为:“原、被告2009年12月31日签订《出租车营运管理合同》对车辆更新及车辆更新后的承包经营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户县法院这一认为是真心搞执法腐败,表面装糊涂。甲、乙双方签订的是营运管理合同,并非承包合同。服务管理与承包经营行为两者之间存在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大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包含着物权法“谁出资,谁所有”的法律原则。在法律天平的监测下,营运管理合同模式永远约束不出承包经营行为模式。户县法院应该明白执法者违法的严重性质? 第三点错误:未传唤涉案经办人到庭,严重违反审判司法程序,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公司成立于2005年,张浩东为私人企业法人代表。2009年张浩东为经营户代办更车。同年9月协助代办新经营权证书。张浩东任职期间宏达公司不具备出租汽车财产所有权。公司与经营户之间是营运管理服务关系,公司每月收取每车200元服务费。 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由贾育晓接替张浩东经理职务。涉案车辆所有权及新办六年经营权纠纷事实经过发生在2009年张浩东之手。案件审理应传唤该公司原任经理到庭陈述涉案事实的经办过程。 贾育晓依法不具备陈述涉案事实经办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资格。 第四点错误: 户县法院“把亲生子错判为抱养儿”,2009年更车时贾育晓是西安奥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理,正是向张浩东销售出租车的销售方。2010年3月10日贾育晓接替张浩东宏达公司经理职务。由于新车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属新车主所有。张浩东只能把公司与车主之间服务管理关系权利移交给贾育晓。 基于人变事未变的真实情况,贾育晓无权变更该车所有权人身份。更无权把该批出租车和张浩东履行的服务管理合同模式变更为承包合同模式。户县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依据约定取得承包经营权”。是错误判决,把“真正的亲生子错判为抱养儿”。 第五点错误: 判决书本院认为:“车辆产权约定在被告名下……”。 (一)、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更车经营户支付每车100900元。(实际100720元,保险收8200元,原按8380元) (二)、其中含购车款83500元,含附加费2995元,支付公司跑路费1500元。 (三)、车主人又支付有偿使用费64800元取得户县政府颁发的出租车经营权证书。 (四)、《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是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质文件。 (五)、原、被告双方2009年12月31日签订营运管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公司违反协议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运,乙方(原告)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委托代管单位的申请。、 以上五条足以证明涉案车辆财产权和六年经营权依法归属原告所有,并且原告有权重新委托代管单位。客观事实证明户县法院的本院认为是错误的认为!是违背法律公正原则的认为。 第六点错误: 户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原告败诉。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条法律是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规定范畴。是基于合同内容而约定履行。 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确签订“营运管理合同”,户县法院违背合同内容,错误理解|“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严重违犯了司法公正的法定原则。 原告出资购车、缴纳有偿使用费、合法取得经营权证书资质证件。原告依法诉求判令被告第一、交还购车原始发票;第二、退还空报改装费14700元;第三、每车年保险实收8200元,实际保险公司收7035元,应退还多收部分;第四、车辆年检费130元被告实收870元,应退还多收部分;第五、被告利用代收地税每车每年多收税金约700元,应退还。 原告的合理诉求,户县法院不予支持。户县法院为了彻底包庇韩新茂的腐败权威黑盖不让揭开。 正是被告两公司这些违法行为与户县交通局韩新茂局长有奥妙的深层关系。就多收保险费一项16年来多收近400万元。车辆年检一项16年来多收近300万元。多收税金100多万元。更严重的是2009年经户县交通局行政许可更新200辆比亚迪车。户县两公司经理张浩东和刘育聪分别与车辆销售方贾育晓(本案被告)签订购车合同各100辆。车价每辆83500元,车价包含加收燃气改装费14700元。新车出厂具备双燃功能,显然“改装费”是空报。就此一项200辆凭空诈取294万元。这份购车合同经韩新茂局长审批许可。随着294万元的诈骗成功,更加展示了韩局长权威作用。更不用说这294万元诈骗盈利就该论功领偿。 当294万元诈骗行为被揭发举报,韩局长千方百计掩盖真相,并向西安市信访局谎报294万元问题属偷税漏税行为。 通过对(2016)陕01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分解剖析、彻底暴露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执法腐败的真面目。审理户县出租车群体大案过程充当腐败权威黑恶势力和诈骗犯罪份子的保护伞。践踏了法律天平、损害司法形象、坑害老百姓蒙冤败诉。 笔者将不惜一切,把西安市户县这件群体冤案向各级政府揭发举报,并向各级法院、检察院检举诉求。 (户县出租案连续)
检举揭发人:王建民 2017年8月28日
从楼主文章中看294万元与韩新茂连毛的关系都没有。 作者说的是事实,敢实名{:7_390:}{:7_390:}{:7_390:} 中院终审判决,承包户已认可服法。出祖車市场刚刚平稳,大家再不会上当被骗砸钱。王老先生没啥花了、又想搅和。 出租车打了这几年官司谁把钱赚啦?咸阳律师和户县个别人,广大出租车户败了官司又折钱。不管官司输赢咸阳律师和户县个别人都是钱赚在手。 {:7_367:}{:7_367:}{:7_367:}{:7_367:}{:7_367:} 出租车户的悲哀,代理者获取钱财的途经。出租车户再不会上当了。 户县,让我震惊的一个皇帝县! 墨香轩人96 发表于 2017-8-28 16:50
中院终审判决,承包户已认可服法。出祖車市场刚刚平稳,大家再不会上当被骗砸钱。王老先生没啥花了、又想搅 ...
请问服法?服什么法? 墨香轩人96 发表于 2017-8-28 16:50
中院终审判决,承包户已认可服法。出祖車市场刚刚平稳,大家再不会上当被骗砸钱。王老先生没啥花了、又想搅 ...
墨香轩网友,不知该把你怎么称呼贵姓?更不了解你是先生?还是女士?咱们能在网上交谈这也是缘分。但我觉得你言词伤害我人格,你应认识到不该,德行有些欠缺!至于我老汉有无啥花?这不需你操心,我自有儿孙。希望你对文章内容多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