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禁从楼上跳下摔伤 拘禁者被判刑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20 16:06 编辑中国法院网讯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因为要不到钱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就使得自己理亏了。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王某将自己的工地转让给了宋某,转让费加上宋某向他借的钱共计十五万六千余元。打了欠条后,王某多次向宋某索要未果。2010年9月的一天,正在饭店和朋友吃饭的王某接到一个熟人的电话,说是看到宋某在另一家饭店吃饭,王某随即赶到了宋某所在的饭店。看到来势汹汹的王某,宋某明白自己又要被催账了,于是痛痛快快的跟王某走了。王某将宋某带到自己开的店铺二楼,要宋某还钱。宋某答应等这几天工程款一结,就把欠钱给还了。王某遂要求宋某在钱还清以前必须在王某店铺的二楼呆着,哪里也不许去。
过了一周,王某见钱就快还清了,就放松了对宋某的看管。宋某见此情景,便打算随时找机会逃跑。一天,王某的妻子来给宋某送饭,宋某对她说床单脏了想去洗洗,王妻遂让其到三楼清洗。终于找到机会的宋某来到三楼卫生间,关好门后,将床单撕成一条条,然后接起来顺着窗户放到下面。无奈床单太细,宋某在向下爬时手底一滑,直接摔了下去。浑身疼痛的宋某拨打了120,后被救护车接到医院。得知宋某摔伤的王某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于是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页:
[1]